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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刑事诉讼中无法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为无形之物,无法如物体损坏般直观确定其损害程度与范围;
因此,法院亦难以准确掌握被告人为受害者所作出的精神赔偿是否处于合理区间之内。
其次,对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致精神受损的刑事案件被害者而言,若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尝试发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寻求精神损失赔偿,或者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另行启动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均对此类请求做出限制,即这类案件将不在人民法院的受理范畴之中。
最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主要赋予受害者对物质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倘若受害者在此基础之上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则无疑超越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者的法定起诉权利,即超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的审判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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