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为无形之物,无法如物体损坏般直观确定其损害程度与范围;
因此,法院亦难以准确掌握被告人为受害者所作出的精神
赔偿是否处于合理区间之内。
其次,对于因被告人
犯罪行为致精神受损的
刑事案件被害者而言,若于
刑事诉讼过程中尝试发起
附带民事诉讼以寻求
精神损失赔偿,或者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另行启动
精神损害赔偿的
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均对此类请求做出限制,即这类案件将不在人
民法院的受理范畴之中。
最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主要赋予受害者对物质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倘若受害者在此基础之上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则无疑超越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者的法定
起诉权利,即超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的审判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