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中并不包含敲诈这一选项,敲诈通常通过
行为人采取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来实现,迫使受害者自愿交付财物。
例如,常见的情况包括以即将实施的殴打、伤害、公开
个人隐私,甚至毁损财物等行为进行的恐吓。
根据现有的
刑事法律,敲诈这一概念的正确法律名称应为“敲诈
勒索罪”。
若行为人执着于实施
敲诈勒索公共和私人财物的行为,并且初步估算涉及到金额较多或反复多次实施此类行为,那么应对其作出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相关
处罚,同时或独立地施加
罚金。
然而,如果这种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重大规模或具有其他特征严重的情形,则应对其判处3年以上但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罚金的惩处方式。
对于
涉案金额极其庞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厉的情节的被告来说,应当被判至少10年甚至更长期的有期徒刑,并给予罚金这一
附加刑罚。
“威胁”一词在这里主要指以恶害通告的形式,促使受害者自愿转让
财产权,即如果受害者不能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理和分配财产,便可能面临在未来某一时刻承受恶果的境况。
关于此类威胁的具体内涵,不论是由行为人亲自完成还是由其他人代为执行,亦或是威胁内容的合法性,都不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至于威胁的形式,没有任何限制,无论是明确表示出来,还是通过暗示传递,都是可行的方式。
总的来说,威胁的最终目的是让受害者感到极度恐惧,从而为了保全自身更为重要的利益,自愿做出将价值相对较大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这样的决定,以便行为人获得相应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