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
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为国家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细致化法律秩序。
其犯罪对象须得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详尽分类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予以严格限制,只有那些被明确标注必须经过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方可成为本项
罪名的涉及目标,对于不合格范畴之内的任何商品的非法销售或使用的行为,则皆不能构成此罪。
在此基础上,本次犯罪在其实证方面表现出明显的
违法行为特征,即违背了国家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规定,逃避国家对此类商品的强制性检验,若情节恶劣,严重者,即可获判有罪。
在行为者方面,本罪主要适用于一般主体,也就是指那些超过法律规定的承担
刑事责任年纪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个体。
在涉及
当事人心理层面上来说,此罪主要以过失形式呈现,即针对行为可能带来的重大
经济损失的结果而言。
也就是说,
行为人对于这样的结果是应该有所预计到的,但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虽然已经提前预知到这样的结果很可能会发生,却仍然盲目地相信可以凭借个人力量来避免它,最终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