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因犯下某种罪行而被判定为须接受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的人,在其改造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可考虑予以
保外就医的待遇:首先是患有
重大疾病且近期内存在生命危险的人士;
其次,对于原本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在
减刑后变为无期徒刑的罪犯,需从执行无期徒刑的那一刻算起,在七年以上的区间内服刑;
又或者是原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减刑的,务必按照减刑之后的刑期来计算),其所执行的期限超过原来规定期限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减刑的时间在内),并且患上了严重的慢性疾病,并且长时间的治疗无法奏效;
但是,如若他们的病情有所恶化,甚至出现了生命危险,同时改造表现良好的话,那么他们就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此外,也适用于那些肢体残障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年老体弱、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罪犯;
最后就是,针对那些多病缠身,带给社会潜在威胁的罪犯,也应该考虑这类特殊情况给予相应的关照。
《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