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构实施拘捕行动的标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发现有必要采取拘捕手段的时候,应当详细登录《呈请
拘留报告书》,详尽列出涉及的嫌疑人和需要采取拘捕措施的原因。
这份报告经由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会签署相应的拘留文件——即所谓的“
拘留证”;
其次,对于由检察院负责处理的案件中的嫌疑犯,其拘留过程则由办理案件的人员给出建议,经过部门负责人的严格把关,最后由检察院的负责人做出决策,然后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实施。
而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要遵照正式授权的县级以上公安机构颁发的《拘留证》来进行操作,并且要将拘留证展示给被
拘押者观看,并告知其实施拘留的事实。
如果被拘押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那么也要做好记录。
另外,执行拘留的工作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地动用适当的警戒设备和武器。
当然,在执行拘捕任务时,未先出示拘留证、或是只有在先行拘捕后才补充制作拘留证书等做法,均属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