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
羁押的
刑事司法制度,在其执行期间并未计入
刑事诉讼期限之中,亦无法进行刑期抵扣。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首先,即是已被釆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
其次,则是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或是
近亲属。
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
逮捕后,由其本人聘请的辩护律师有权代表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取保候审实质上是
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不适用于羁押的
处理方式。
对于那些应当逮捕的人犯,但却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以及在哺乳期内照顾自己幼儿的女性,抑或是罪行轻微的人员,均可适用取保候审的监管和处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