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特定条件,
行政诉讼亦可采取口头形式提交,即若原告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撰写
起诉状,可选择通过口头方式提
起诉讼,此时法院应对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给出有关日期的书面证明文件。
同时,法院亦会将此情况通知给对方
当事人。
通常来讲,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需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若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应予以登记
立案。
如若当场未能判断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起诉条件,法院应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七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
然而,若确认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做出
不予立案的裁定。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
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