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若因疏忽导致
医疗过错发生,则需承担
赔偿责任。
关于
医疗事故的
赔偿问题,应当依据如下项目及标准进行核算:首先是
医疗费部分,这是指为了应对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人身损伤而贸然产生的
医疗费用,应以实际支付为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
如果案件侦查完毕后,确定仍然需要持续接受治疗,那么就应该以基本医疗费用为参照。
其次是
误工费方面,如果患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话,应当按照其因为误工而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进行计算。
当然,如果患者的收入水平超过了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年收入的三倍,就需要按照三倍来计算赔偿额。
至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患者,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均
工资作为赔偿依据。
最后是住院伙食补助费部分,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点国家机关一般职员出差时的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