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范畴内,
假释活动与
减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刑罚通常只有在其
实刑执行期间,才会针对那些表现优秀,表现出自我纠正意愿的
犯罪分子实施减刑。
依据《
刑法》条款,对于被判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和无期
徒刑的罪犯,只要他们在执行期间能够勤奋地遵守
监狱法规,积极参与教育改造项目,并且确实显示出了悔过自新的决心,甚至表现出
立功的行为,都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
然而,假释则是一种鉴于特定情境下,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
死缓之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其符合法定条件时,赋予其提前释放的特权。
假释仅适用于已实际执行一段时间的刑罚的罪犯。
这表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完成应有的刑期,方有资格
申请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