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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拘留期间家属能否探视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被拘留人士的探视条件,我们需要做具体的分析,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涉及到刑事拘留,相关法规允许被拘留者委托的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探视请求,并得到许可后,他们能够与被拘留之人产生直接接触和交流;
相较之下,第二种情况涉及到民事拘留,此时被拘留者的家属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探视请求,同样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
在进行探视活动时,提出探视请求的个体必须携带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且填写相关的登记表格,同时还需要由当值警官对相关证明文件及登记表进行核实后方可获得探视机会。
探视过程中,除了经过警官检验并获许的物品之外,其他任何物品都不能通过这个渠道转交给被拘留者。
因为,会见被拘留者是需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拘留所的警官也需要查验会见人员的相关证件和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的登记表格,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安排。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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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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