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对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详细阐述与分析:首先便是无偿代驾这一情况,请注意,此时,代驾行为属于不计任何报酬而为他人提供帮助之义举,依据法律对此类事件的规定,其应被视为帮工关系对待。
而这一类型的代驾通常发生于家人亲戚间或者朋友之间。
在这样的情况下,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3条有关规定,若是出现交通意外情况,一般而言,将会由车辆所有者或是接受这一援助的一方承担
主要责任。
当然,若代驾人员明知故犯或者有重大过失之行为,他们仍然可能承担起连带的
赔偿责任。
其次便是雇用代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车主需临时支付费用并聘请其他人来执行代驾任务。
如此一来,双方便构成了
雇佣关系。
因此,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那么除了依据车主已投保的相关险种由保险公司承
担保险责任之外,额外的支出一般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然而,如果代驾人员因为故意为之或者严重过失导致他人财产受损或者
人身伤害,那么他们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公司代驾这一情况,事实上,当车主事前已经与代驾公司签署了明确的代驾服务书面协议之时,两者之间便建立了
委托合同关系。
假如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如果保险费用仍然无法弥补损失的部分,则由代驾公司开始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再看看酒店代驾这一特殊情况。
实际上,这项代驾服务乃是消费服务的一个重要范畴,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遵循同样原则:
受害人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予以
赔偿;
如遇保险费用仍无法填补损失之情况,则工作酒店亦要负担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