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他人背负
债务且无法偿还时,受害方有权向
管辖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的请求,以此
追讨并拍卖
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艺术品及证券等);
2.倘如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分期清偿(附带一定的利率)。
3.债务人暂时
无力偿还的,可依法院发出的分次偿还指令进行偿还。
而当其为永久性无力偿还时,
债权人仅能对债务人现有的
个人财产进行追索,这便需要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然后依据裁决进行执行。
具体来说,便是债务人有多少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即能获得多少还款。
4.借贷双方的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况下,被
侵权方需自知晓或应该知晓权利被侵开始的三年内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若过了
诉讼期限,即超过三年,将导致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出借人的权益将失去法律保护。
5.为了避免
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期满之前要求
借款人拟定还款计划,由此造成
诉讼时效的中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将可从该中止日期起重新开始计算。
如此一来,出借人便拥有了
诉讼权,而且还可能继续享有
胜诉权,这无疑有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