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项内容包括了维修被破坏车辆所需支付的费用、所运输载物部分的损失以及救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车辆在事故中遭受严
重伤害以致于其失去原有价值或者无法
恢复原状,在该情况下,将涉及到重新购置新车辆以替代被毁坏车辆的相关花费;
(三)对于那些法定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等商业运营活动的车辆,由于事故导致其无法再持续进行这些相应的运营工作,由此可能引发的合理停工损失;
此外,非经营性质的车辆若在事故中无法继续使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寻找其他替代性的交通工具并且这将产生相关成本费用。
然而,折旧损失这个主题并未出现在明确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它的具体含义和应用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
而且在
司法诉讼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谈到的损失都是指事故发生后,除了维修费用之外,车辆在买卖交易价值或行驶性能方面所遭遇的贬值问题,也就意味着这更符合车辆交换价值的损失性质。
因此,目前阶段还不能明显将此类费用列为法定的
赔偿项目。
在此基础上,在
侵权赔偿案件里面,虽然适用的
侵权法赔偿原则是为了弥补损失,回复损失前状态,而不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但是在事件发生之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仅仅是关于其修理和保养费用的
赔偿责任,上述提及的折旧损失已经超过了侵权赔偿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