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
拆迁之房产位于
国有土地之上,那么对其进行
征收拆迁补偿时所参照的
法规条款为国务院颁布的国发第590号文件,亦即《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按照这部国家行政法规明文规定,补偿的受偿方为被征收人,亦即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人。
换言之,如果房产所有人没有实际拥有房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另如,如果需要进行拆迁的房产位处
集体土地上,此种情况下,主要应遵循的法律依据将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拆迁”,然而从
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实际上是土地的征收环节。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规定,
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则属于相应附着物及其青苗的所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