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进行
离婚处理时,不存在对土地的分配。
这是因为在农村环境中,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整个集体单位,而每个人仅仅拥有土地的
使用权,而非拥有土地的
产权。
当
离婚事件发生之后,如果有一方选择离开他或她所隶属的这个集体,那么他们就无法继续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则将重新回到仍在原集体中的一方手中。
同时,我们需要了解到,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那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是已经依法律规定归属于村庄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庄内分属两个及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共有,亦或是已经归属至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运营和管理程序,才能够得以有效运作和利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