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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应诉人可以见法官吗

开庭审理之前,原告权利人得以与法官展开实质性的接触沟通,就关键证据的意义及案件的基本情节向法官进行全面且深入的解读和阐述。在正式开始庭审之前,书记员有责任对所有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出席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全体在场人员宣读法庭纪律,以确保庭审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当庭审进入实际阶段时,审判长将首先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然后宣布案件的主题,同时公布审判团队成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他们所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最后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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