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是否能够被吸收或合并的问题,答案显然为否定。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进行吸收或合并的实体必先具备
法人资格,而分公司恰恰并不具备该项法律特征与权利。倘若在此期间内,母公司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设立的下属
子公司,则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有必要对于相应数据进行初期数目的调整和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