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失信被执行人问题的处理办法:若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存在
误判,则可向上诉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予以纠正;对于所有已执行/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上诉法院将会提前解除对其的失信限制;在与
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共识并完全履行相关义务之后,申请人有权提交撤销申请。除此之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有效期通常为两年,
情节严重者可能会延长至1至3年不等。进入期限临近结束时,上诉法院会在审批通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