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可视为一类有效的
证据资源。尽管作为被广泛接受电子信息形式的代表,其依然要遵循
诉讼证据所需具备的“三性”原则。即首先,该微信聊天记录需
保证其内在实质上的客观真实性;
其次,它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需具备直接或间接相关性;
再者,该微信聊天记录还须具备无可争议的合法性特质。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