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遭遇车祸之后并未查出任何伤势,然而两个月后却出现症状和症状,那么责任的分担将取决于详细的事件经过。
首先,若事故当时并未对
当事人造成肉眼可见的
人身伤害或是财物损失,但在接下来的两个月期间产生了健康问题或者其他形式的损失,那么在法律层面或许就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评估。如果能够找到足够的
证据确凿地证实车祸事件正是导致上述伤害或损失的罪魁祸首,那么法律责任很可能会回到原肇事者身上。
其次,如果在车祸过程中涉及到了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之间的碰撞,且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并无过失行为,那么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也存在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便可依据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减轻。
最后,如果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故意为之,那么机动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总而言之,车祸发生两个月后的问题是否需要原
责任人负责,主要取决于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是否购买了相关责任保险、以及后续损害与车祸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等诸多因素。
如若存在法律争议,可能需要借助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