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本公司出具的会计账簿。
然而,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其并无此项权利。所谓隐名股东,也被称之为匿名股东,是指某些投资者为了规避相关法律
法规或出于其他特殊目的,选择借用他人名义来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
出资,然而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以及
工商登记等文件中,他们的身份却被记载为他人。若匿名股东欲行使查账权,
首先需要对自身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尽管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者,但由于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只有在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得到确认之后,才能依法行使股东查账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