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一方与其父母共同购置房产并将其登记于本人及父母的名下时,若仅承担了首付款责任,而在婚后则由夫妇双方以
共有财产进行
偿还贷款,那么须明确共同偿还的部分以及房产增值的价值皆归属于夫妇二人的
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在婚前已经完成全部
购房款项的支付,且在婚后未对房产所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即未添加配偶的名字,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房产原则上应被认定为该方及其父母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