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患有癌症并非可以豁免
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
然而,对于已具备
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其强制执行应具有不可抗拒性。然而,若
被执行人身患癌症,法庭应该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开支以及家庭
抚养成员所需的经济支持。如果被执行者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人
民法院依法享有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权利,以保障被执行人应尽义务部分的财产安全。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要为被执行人和抚养其
家属的生计预留足够的基本生活用品作为保障。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