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认定清晰无误,
证据扎实可靠,且整个过程完全遵照法律
法规要求,然而结论却显而易见地错误或适用的依据出现偏差;
(二)涉及的事实真相尚未明了,所提供的证据尚未足够支持论点,但经由
行政复议机关深入推敲和调查获取了更为明确且确凿无疑的相关信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行政复议机关皆有权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质疑并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之后经过核实后确认该行政机关实际上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是在受理之前早已成功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调查发现该项申请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及本《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理标准和条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具体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以上便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决定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