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并非持卡人本身的原因导致其个人账户相关敏感信息被非法泄露,该持卡人完全有理由责成其开立账户的银行对此负全责;
然而,若系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或过失而导致此类信息遭受泄漏,那么他必须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持卡人对自己所持有的银行卡片及其相应密码,以及
身份证件号码等用于证明其身份资格以及进行交易授权的关键性信息未能够充分妥善地加以保护与保管,因此具有明显的过错行为。针对此种情况下,如果发卡银行希望将损失分摊给持卡人,期望持卡人为其提供相应的
赔偿责任,那么他们的诉求在法律层面上应得到法庭的支持与认可。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伪卡
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
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
赔偿损失的,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
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
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