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遭受跟踪或被认为存在
犯罪嫌疑,您有权立即向当地警局报告此事,且无需完全确定具体
证据。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
犯罪嫌疑人时,均享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
民法院进行检举或投诉的权力与义务。如果此类行为涉及到
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或金钱
财产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他们更有资格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提交投诉或呈堂证供。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对于所有的投诉、呈堂证供以及检举,无论合资与否,均需要虚心接纳并做出回应。对于那些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应负责及时将其移送到相关主管机构处理,并同时向投诉者、呈堂证供提供人和检举者发出通知;如情况紧急,而又急需先采取行动的案件,首先需要立刻采取行动,待处理完毕后再交由主管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最后,任何已确认构成犯罪的人士,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主动交代罪行,以此适用上述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律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