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
拘留之後,通常情况下被关押在看守所内等候
司法程序的逐步推进。
首先会是由公安部门实施侦查,然后送交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最终,案件将移交给法院进行审判。总的来说,整个过程可以概括为三个主要阶段。当被判定有罪并收到
判决书时,对于被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
徒刑以及
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其移交至监狱执行
刑罚;而对于最高人
民法院判处及核准的
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则需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
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必须在七日内将罪犯交付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