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之后,能够及时地补缴应缴纳税款并交纳相应的
滞纳金,而且已接受了相关的
行政处罚,那么其
刑事责任是可以免除的。
然而,如果该纳税人在过去的五年时间里曾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那么这一情况将不在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