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形之下具备充足理由时,有权采取措施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拘押。若针对
电信诈骗行为产生疑虑,根据此法律条款的精神,倘若公安机关掌握了确凿
证据证明该名嫌疑人正处于预谋
犯罪阶段、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情况,例如发现了
犯罪证据、试图自杀或者
逃逸、拒绝透露真实姓名与居住地址等,那么公安机关便可依法对该名嫌疑人实施先行
拘留。因此,对于涉嫌电信诈骗的嫌疑人而言,其可能面临
刑事拘留的风险,而最终的处理结果则需要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所获取的证据来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