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途中,相关人员便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
取保候审程序的启动。所谓“取保候审”即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条文之规定,令
犯罪嫌疑者、被告人为确保自身不会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主动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从而遵循随传随到的原则,接受相应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措施。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均有权利向
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若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那么皆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