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时,执行机关有权通过采用电子监控及不定期检查等措施,对被实行
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相关规约方面进行严格监督。
同时,在调查阶段内,相关部门还能够对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的通讯往来实施监控,确保其活动受到全面监督。
然而,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违法罪行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
监视居住期限应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严禁中止对案件的深入调查、
提起公诉以及审理判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