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应当在审判长宣布宣判后五日内,由法院送达给
诉讼案件的所有相关当事方及提出
公诉之人民检察院进行查收;对于定期宣告判决的场合,则须于作出判决决定后立即向各当事方以及提出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发放判决书。
另外,无论是即时还是定期宣告的判决书,都需同时递送给辩护律师与
诉讼代理人之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