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是指某些个体对于年长者、
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碍者等无法自我照顾及生存的人群,负有扶助和关爱职责却予以拒绝并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遗弃罪的
法律制裁应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留或者监禁。
然而,按照
犯罪追究时效的基本原则,遗弃罪的
追诉期限被设定为“历经十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这意味着,自
行为人的
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十年后,法律将不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
然而,遗弃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持续
性犯罪,其犯罪行为一旦实施,便会持续对受害者的权益产生侵害,直至侵害行为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状态的,则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于遗弃罪的追诉期限并非自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而是应当自遗弃行为的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