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并非必然会导致驾驶者记分违规。决定是否需要记分的因素取决于驾驶者在本次事故中的
违规行为是否存在。
如若驾驶者在整个事件中无任何过失行为,无需承担相应后果责任,自然也就不用被扣除分数;但若是在驾驶证使用期间的事故发生过程中,驾驶者确实存在违反交通
法规的行为,且需为事故结果负起责任,那么他将面临扣分处理。在交通警察处理违规则程中,他们通常遵循“当事司机对其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做出判定,并不针对实际驾车人员是否属于代驾岗位这一问题进行区分对待。
另外,如果现场没有交通警察在场,他们只能依据电子监控设备获取到的
证据向车辆所有者开具
处罚证明,例如
超速行驶、冲红灯、违规调头等等
违章行为。倘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收到由代驾驾驶员自行交纳的罚款,和相关的违规信息将会被记录在该次违规所涉之车辆上,至于最终受到影响的,依旧是该辆汽车的车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