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中型及以上载客载货型汽车、校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段行驶的过程中,若所
超速值高于规定时速20%以上;或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以外的路段上行驶,若其所超速值高于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类型的
机动车辆行驶时,若其所超速值高于规定时速50%以上者,均将一次性被扣除12分。而对于驾驶中型及以上载客载货型汽车、校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行驶过程中,超速未达20%的情况;或驾驶该类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以外的路段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行驶时,如果超速未达20%且尚未达到50%的情况下,均将最终被扣除6分。
最后,对于驾驶中型及以上载客载货型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以外的路段上行驶,抑或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未达20%的情况,则仅一次性被扣除3分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超速20以上不足50的扣分标准如下: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记12分。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6分。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6分。
4、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
此外,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