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从
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遭受
强制措施的那一天开始,他们便拥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同时,侦查机构有责任明确告知这些犯罪嫌疑人和
被告人权利行使的情况,即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力。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
羁押期间提出寻求辩护律师协助的需求,那么,相关的
司法机关(包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立即且无条件地传递并满足他们的请求。相应地,一旦某个
犯罪团伙触犯
刑法而遭到
刑事拘留,他们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尽快寻求以辩护律师为代表的法律援助,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