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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期限从哪天开始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拘留的期限应自当日起计,并且无需将首个日期纳入计算范围,而是于次日起,方才开始。而拘留期间的计算依据,则是根据时分、日月进行,期间的初始时刻与日子,均不得纳入计算范围之内。
然而,法定期间并不包含旅途中耗费的时间。若在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截止期限之前已完成提交邮寄手续,便视为合乎规定,不受逾期影响。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且专项的刑事司法限制措施,主要针对具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员适用,其期限设定为三日,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至七日;若存在流窜作案、团伙作案、多次作案等特殊情况之一者,方可延长至三十日。若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超期羁押现象,那么超出的期限部分无疑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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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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