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对于
从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产,
数额较大的,应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在涉案
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员,即实际执行
犯罪行为且该行为对
犯罪活动产生主要影响的,包括策划、发起或实施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以及在事前进行游说、勾结同伙、激发犯意、制定策略的
教唆犯。而在涉案犯罪中仅发挥次要作用或支持作用的人员,则指:
(1)虽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对于整个犯罪过程的谋划、执行与圆满完成所产生的影响相对有限;
(2)仅为
共同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及适度援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位置、排除犯罪过程中的困难,观察风向、转移
赃款等。
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
赃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