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
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司法手段,并不必然要求对
当事人进行身体检查。事实上,此类决定往往主要取决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并非仅仅以他们的身体状况作为参考依据。在法院或者公安部门做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过程中,他们会重点评估当事人是否可能故意规避侦查与审判程序,是否可能对
证人的出庭作证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会关注当事人是否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等多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取保候审的条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