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服务组织和客户之间关于快件丢失或损坏的
赔偿事宜,如双方已有明确约定,则应依照该约定执行;若并未有任何协议,则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免除
当事人此次所委托服务的相关费用,然而,这并不包括保价等其他可能产生的附属费用;(2)针对当事人已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将按照其所投保价值作出相应赔偿;(3)若当事人未曾购买保价服务的快件遭受损失,快递服务组织应对此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
赔偿金额不得超越当事人所支付资费的三倍;以挂号形式寄送信件而发生丢失或者损毁,那么,快递服务组织也会按照原资费的三倍来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法律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