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之规定,如发生
债务拖欠纠纷需提
起诉讼时,应依法向被告人实际所在地点的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若被告人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其常居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自然人提起的
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若被告的住所地与其常居地不一致,则应由其常居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而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则应由被告实际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若同一
诉讼涉及的多个被告的住所地及常居地分别位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各个相关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