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妇二人之间进行的借款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婚内夫妻双方签署了
借款协议,并且将
共有财产借予其中一方使用,这应当被看作是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协议性的处置方式,那么在
双方离婚之际,可以依照当时签署的借款协议的条款来进行相关处理。而若夫妇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涉及到将
共同财产借予某一方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私人事务,同样应当被视作是夫妇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协议式处置,因此在面临
离婚问题时,同样可以根据该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来进行处理。
然而,夫妻之间的借款活动也必须符合
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首先,在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有任何
欺诈、
胁迫等不当情况出现;
最后,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
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