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满足特定的条件,被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可以前往他地活动的。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
其次,如果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
传唤时,应立即到案接受调查;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最后,也不能销毁、伪造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