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凭借转账记录尚不足以提起对
敲诈勒索行为的指控。通常情况下,仅依赖转账记录作为唯一的案件
证据是无法启动
立案程序的,因为它无法提供确凿的敲诈勒索
犯罪事实证明。为了达到
定罪量刑的标准,还必须综合考虑诸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其他类型的证据。依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察觉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或嫌疑犯时,均有权且有义务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提出
犯罪报告。在收到公民的
报案材料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依据各自的
管辖权范围,迅速展开审查工作。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需追究
刑事责任,则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应予以
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