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轻微犯罪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手段进行处置。
然而,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限,虽然在该部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适用的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整整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