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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储存运输结束后的几年

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时间里,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其一定时效性,这也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于相关产品的检测检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超过这个时限的档案材料,将无法充分提供关于食品安全性的有力证据。因此,进货查验记录的首要任务便是确保记录文件的时效性,以及对记录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最新修订: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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