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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同侵权时责任该怎么认定

彭** 河南-郑州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02 04:54:38 338人阅读

三人共同侵权时责任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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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人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依具体情形而定。共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构成共同加害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能确定责任大小按份担责,难以确定则平均担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受害人,在遇到三人共同侵权时,可先全面收集侵权证据,明确是哪种侵权情形,然后根据情况选择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应及时留存相关支付凭证,以便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追偿时按约定或过错程度等合理确定内部份额。
-若难以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相关方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2026-01-02 11: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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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三人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定。当三人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通过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时,这种情况就构成了共同加害行为,三人需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在责任人承担完责任后,如果承担的份额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就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至于内部的责任份额,既可以按照事先的约定来确定,也能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行为对损害结果产生的影响大小来划分。
2.要是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并且每个行为单独都能够造成全部损害,那他们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3.当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不过单个行为无法造成全部损害时,如果能确定每个人责任的大小,就按照各自的责任份额来承担按份责任;要是难以确定责任大小,那就平均承担责任。

2026-01-02 09:3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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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三人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时,属于共同加害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连带责任人承担后,可就超出自身份额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内部份额依约定、过错程度或行为原因力大小确定。
(2)若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行为都能单独造成全部损害,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3)三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单个行为无法造成全部损害时,能明确责任大小的,按各自份额承担按份责任;难以确定的,则平均承担责任。

提醒:遇到三人共同侵权情况,责任认定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09: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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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三人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权,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受害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连带责任人担责后,能就超出自家份额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内部份额按约定、过错程度或行为原因力大小确定。
(二)三人分别实施侵权且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三)三人分别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按份额担责,难以确定则平均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026-01-02 08:0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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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三人共同侵权责任认定分多种情况,共同故意或过失及分别实施且每个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且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按份担责,难以确定则平均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三人共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构成共同加害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连带责任人担责后可追偿,内部份额按约定、过错程度等确定。若分别实施侵权且每个行为都能造成全部损害,同样承担连带责任。若分别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能明确责任大小就按份担责,无法明确则平均担责。在遇到复杂的共同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2 06:35:5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一、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学界大体上有以下两种观点:主观共同说和客观共同说。主观共同说认为想要认定行为是共同侵权,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意思联络,而且各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过错。客观共同说认为各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要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结果不可分即可。从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共同侵权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来看,既没有采用单一的主观共同说,也没有采用单一的客观共同说。其中,第八条的规定明显采用的是主观共同说,既必须要存在共同过错。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共同故意肯定要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共同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根据共同的意思做出了相对的统一行为,从而产生了统一的风险,因为共同的疏忽从而使风险得以发生,从而产生了连带责任,要将共同过失与过失的竞合相区分。第九条与第十条是对第八条的扩展和补充,第九条中的唆行为就是共同过错中的共同故意,而第十条虽然规定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心是却与共同过失有着实质的一致性。但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显采用的是客观共同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是毫无联系的单独侵权行为,但是因其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不能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大小,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既承认了主观共同说,也承认了客观共同说,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到底如何认定,而单就其规定的共同侵权问题,其实已经非常全面和详细,这给我们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提供了相关的方向。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您好,关于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它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这里,将主要分析两类特定主体之间的共同侵权的认定问题。第一类,作者与出版社的共同侵权。这是指作者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共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认定这类共同侵权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作者与出版者的图书出版合同包含了权利担保条款,图书的出版对其他作者或出版者的权利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指作者)拥有本著作的著作权,并保证本著作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若因侵犯他人权利造成纠纷,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有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是关于“共同侵权人之间分担侵权责任的约定”。第二类,合作作品作者的共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和可以分割使用两种类型。前者是一种两个以上作者的创作融为一体,各作者的创作成果无法分离的作品。如果这类作品属侵权作品,则其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后者是指各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可以存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份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当这类作品被控侵权时,就应具体分析。如果是合作作品整体侵权(如作品名称侵权),则各合作作者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属于作品中各可分部分侵权,那么,根据侵权法原理,行为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行为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故此,各作者只对自己创作的部分负侵权责任。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案件的处理没有划清这些关系。例如,前面提到的汪某、贺某编译的《玩具与科学》一书,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汪某翻译的外国作品,另一部分是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很显然,这是一部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虽然“最后二人合署‘编译’出版”,但这没有改变可分割使用的性质。该书由贺某选编的国内作品部分在《鼻尖会闪光的米老鼠》一章用了李某的《米老鼠游戏机》原文约三千字,而且未标明该章选自李某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贺某应独自承担侵权后果。而认为“汪、贺作为合作作者,既共同享有该书著作权,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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