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保险公司合同中所出现的
消费者遭受“
霸王条款”困扰,可采取如下几个途径来妥善处理:
首先,建议优先积极地与相关经营者进行妥善的沟通协调,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性,通过这样的互动交流环节,力图实现彼此间的理解和共识。
其次,针对经营者坚持否认存在"霸王条款",或者断然拒绝取消此类条款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考虑向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投诉请求,寻求其介入调解处理。
最后,当"霸王条款"对消费者已造成重大损失时,消费者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以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该经营者予以相应的
行政处罚;或者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院
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第三款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