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的法律实践中,涉及到
危险驾驶行为的
犯罪通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进行审理裁定。这一
罪名的惩罚措施包括了短期的
拘役监禁以及相应数额的罚款。具体的
判刑时长及罚款金额将依据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例如是否产生了重大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或者罪犯是否有深刻的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此过程中,司法机构将会通过周密的研究分析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一般的判刑期限介于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