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
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案人员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其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支持超过五万元;
再次,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此外,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最后,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
行政处罚,但之后仍然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
除此之外,如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或者涉案人员收购、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张(个),亦或是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都将被视为
情节严重,从而加重其
刑罚。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